個人助理服務

申請個人助理補助者,須符合下列規定:

  1. 服務對象未接受機構安置、未聘僱看護(傭)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。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,及聘僱外籍看護(傭)者,遇外籍看護(傭)逃逸失聯、因故轉出、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,不在此限。
  2. 使用個人助理服務,同時段不得重複使用居家照顧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。
  3.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經評估需個人助理提供自立生活支持與協助社會參與者為優先;單一個人照顧需求者,應評估是否符合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精神之協助,如非則提供轉介服務。